法院终裁员工胜诉,公司须发放年终奖金26000元


一纸劳动合同,一宗涉及年终奖发放的法律案件,途经层层审理,最终在北京的高级法院定格了结果。这起事件的当事人刘某某,在遭到公司违法解除合同之后,坚持要求获得其2020年的年终奖金26000元。对峙双方各执一词,但在长达一年多的司法程序后,高院终审裁定支持了刘某某的诉求。

刘某某与北京某科技公司的雇佣关系始于2019年9月,合同期至2022年9月。彼时,双方的合作尚无波澜。直到2020年12月,这段关系因公司的单方违规解除合同而草草终结。公司的行为给刘某某带来了经济以及精神上的损失,因此她向仲裁机构提起了赔偿和年终奖金的诉求。

在公司支付了19500元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后,尘埃未定的却是刘某某应得的年终奖金。原公司认为,《员工手册》有明文规定,员工在奖金发放日前离职,即失去领取年度奖金的资格,根据这一规定,公司拒绝了刘某某的要求。一审法院倾向于支持公司的决定,认为奖金的发放归属公司自主权范围之内,刘某某的诉求未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然而,刘某某并未就此放弃,她对一审结果不服,将案件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刘某某看来,之所以在年终奖发放日不是公司的员工,完全是因为公司违法解除了合同,她理应获得相应的补偿。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司对其劳动关系的非法解除致使刘某某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劳动,这不应成为剥夺其应得奖金的理由。相应地,法院支持了刘某某的诉求,判决公司支付2020年的年终奖金26000元。

公司不甘心败诉,继续将案件上抗至北京高院再审。公司辩称,年终奖的发放以及标准、依据和金额都应是企业自主经营的决策,并恪于企业的当年经营业绩,因此坚持原来的判决有失公允。但北京高院对此予以驳回,重申二审判决的合理性,再次确认公司应向刘某某支付2020年度的年终奖金。

最终,这场围绕一纸劳动合同与复杂法条的斗争,为刘某某带来了一个公正的结果。法院的判决也无疑向所有用人单位发出了明确的信号——法律尊重合同精神,亦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