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内误会引发的纠纷案宣判:男子索赔遭法院驳回


新的一周开启,成都地铁偷拍误会事件终迎来了官方的法律评判。12月12日,成都铁路运输法院对这起备受关注的维权个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两名女子并没有构成对男乘客何某的人格权侵权,因此不支持其五万元的索赔请求。

事件可以追溯到今年6月11日。何某某乘坐地铁前往世纪城,晚间22时32分,在车厢内,两位女性乘客罗某和曾某发现何某鞋面有异常闪光,疑似偷拍设备,于是与何某发生争执。何某出于澄清,自行脱鞋展示无摄像头后,争端未能平息。巡逻地铁安保员及时处理该事件,在双方同意下,三人在锦城广场站下车交与值班站长处理。何某在站长告知地铁公司无权检查私人物品后主动报警处理纠纷。

警方迅速到达现场,经过详细询问,并在确认何某鞋中无摄像设备后,协助调解。两位女性乘客罗某和曾某对何某表示歉意,但何某拒绝接受。尽管双方当时情绪激动,但整个过程未发生肢体冲突。警方之后记录了三人的基本信息,并对罗某和曾某给予了必要的警告与教育。

法院在审理中指出,罗某和曾某在发现疑似摄像装置时出于公共安全与个人权益保护目的,提出了质疑,当事人所处的环境并没有引起过多的关注,且两位女性在警方处理后也表达了歉意。因此,认定两名女子的行为属于正常范围之内,没有对何某的人格权造成实质侵犯。

法院还提到,纠纷对社会公众的了解是由于何某某自行在网络发信息而引起的,不应由罗某某和曾某某承担责任。最终法院裁决,不支持何某某对罗某某、曾某某和成都地铁运营公司的道歉声明、损害赔偿包括精神抚慰金的请求。

成都地铁运营公司对于事件的处理也得到了法院的肯定,因为在整个事件处理过程中,地铁工作人员仅是履行正当职责,并未实施对乘客不当行为,所以也不存在侵权行为。

本案事发在公共场所,教育我们处理公共事件时需要保持冷静、尊重他人权益,并理性、礼貌地解决问题。这样不仅能促进个人之间的和谐,更是推动社会法治文明和进步的素养体现。让我们共同维护公共交通秩序,充分尊重和理解他人,共同营造和谐的社会氛围。